蔡宁代表:刑法15年有期徒刑上限偏低 建议提至20年
(记者程明辉)“贪污、受贿十几万元和数百万元的罪犯,一般都判10年至15年之间,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这就造成了量刑失衡,也不利于从严惩治职务犯罪。”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联合30名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现行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调整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
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蔡宁认为,从司法情况看,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15年明显偏低。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服刑期限分别为17年和13年。蔡宁说,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服刑期限相对较短,与有期徒刑的上限过于接近,缺乏应有的刑罚阶梯,无法明显区别三种不同刑罚的严厉程度,凸显出重刑体系中的结构冲突。
“虽然中央政法委最近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也仅仅是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从严把握了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罚执行方面的冲突。”蔡宁说, 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在减刑、假释时的执行年限标准相应提高,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刑缓期执行、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蔡宁进一步指出,由于有期徒刑的上限偏低,实践中,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如果判处15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因为缺乏相应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
“在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20年以上。相比之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对偏低。”蔡宁还指出,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这也增强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
蔡宁说,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当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年,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一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到25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到30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25年);二是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三是参考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精神,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实际最低服刑期限适当予以提高。
另外,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已鲜有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贪污罪、受贿罪就是其中两个。刑法直接规定,以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四个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这种定罪量刑模式具有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优点,但缺陷也比较明显。
“贪污罪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这些危害后果难以简单用数额来衡量;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不断发生变化,相同犯罪数额在不同时期的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以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导致立法滞后;数额之外的其他诸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次数、犯罪对象、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及违背职务的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节容易被忽视,实践中容易出现‘唯数额论’。” 蔡宁逐一列举说。
根据贪污罪、受贿罪的特点和司法实际,蔡宁等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修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法定刑档次;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一个幅度,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年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蔡宁表示,“持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保持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符合党心民心。刑法中对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有关规定,是依法反腐的主要依据。落实党中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总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从立法层面对一些已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以更好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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