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两会提议制定《减刑、假释法》
首席记者吴倩通讯员孙志平贾昳凡
通过“假立功”来获取减刑,近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昨天上午,省高院通报3起减刑假释案件。因为工作不够透明,减刑假释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中,“花钱买刑期”的猜测更让减刑假释工作蒙上阴影。 省高院下发通知,规范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今后减刑假释不再“唯分数论”,改变“以分折刑”的局面,堵住通过假立功减刑的漏洞。为此,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减刑、假释法》的建议。
【案例】
多次保外就医,“局长”减刑梦灭
3月3日,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某的减刑希望破灭了。
2009年12月15日,王某因受贿罪被南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生效裁判认定,2003年至2006年,王某利用担任禹州市公安局政委、局长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4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判刑后,王某在省豫中监狱服刑。近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审核减刑意见,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被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王某减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了这一意见,郑州中院审理后,拟同意对罪犯王某减刑9个月,并根据《关于重点和敏感减刑假释案件报备制度》的规定上报省高院。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自入狱服刑以来,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其间分别在监服刑1个月、7个月、14个月共22个月,受改造教育的时间短且分散,虽然在劳改服刑的14个月内被监狱表扬1次,记功1次,但尚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况且,该犯被监狱提请减刑后又被保外就医,如再予以减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一致,建议郑州中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处理。3月3日,郑州中院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对王某减刑的决定。
和王某一样,南阳市某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徐某的减刑申请,以及许昌市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原处长朱某的假释申请,均未通过法院准许。
【规定】
“高官罪犯”减刑应报请备案审查
有关职务罪犯减刑引发的争议已经引起高度关注。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事实上,在该意见下发之前,我省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方面的工作已经先行一步。2012年10月,省高院成立全国法院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
2014年3月4日,省高院下发通知,再次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要求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案件的减刑假释比例进行控制。
该通知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和法律文书上网公示,而对于外界普遍关心的通过“立功”减刑作了特别规定,“让罪犯以后再也不能通过‘假立功’减刑,堵上这个漏洞。”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说。
【建议】
制定《减刑、假释法》规范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后重新犯罪率高,而且犯罪手段更加残忍、情节更加恶劣。”张立勇代表指出,目前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部分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存在减刑快、假释比例高、实际服刑期短的问题,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张立勇代表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备、制度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执法混乱。
“我国法律规定,减刑的核心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的核心条件是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由于监狱和法院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均有评价权,且监狱是先手,法院是后手,监狱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又把评价标准确定为罪犯的考核得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被动接受监狱的评价标准,按照罪犯的考核得分认定其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据此裁决,酿成了广受社会诟病的‘以分折刑’、简单执法问题。”
为此,张立勇代表向两会提交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减刑、假释法》列入立法规划,制定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设立与减去刑罚相当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又有不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原减刑裁定,打消罪犯通过伪装手段骗取减刑的企图。
相关专题: 2014年两会河南团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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