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提高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
2015年08月26日 07:55
来源:大河报 作者:张渝
鉴于天津爆炸事故,有委员建议将现行危险物品肇事罪最高判三到七年提高到最高十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鉴于天津爆炸事故,有委员建议将现行危险物品肇事罪最高判三到七年提高到最高十年。
□特派记者张渝
本报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唤起人们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注,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提高量刑。
“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沈春耀委员说,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现行刑法第136条中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指出,“像天津这样的特殊案件,最高判三到七年,恐怕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并建议:将刑罚的力度加大为:三年以下为一档,三到七年提至三到十年。或者重新设计刑罚:第一档五年以下,第二档五到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附议了沈春耀委员的意见,她也赞成对危险物品的肇事罪加大处罚力度。
另外,沈春耀委员还建议,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也要依法追责,现行刑法第408条之后曾经增加过关于渎职犯罪的条款。在三聚氰胺事故以后,食品安全问题凸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滞后,针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其他焦点问题“毒驾”是否还应该入刑?
关于“毒驾”是否入刑,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可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继续深入研究。在草案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
讨论:有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
汪毅夫委员说,快速检测技术尚待研发,但实际上检测技术并不一定要追求快速,这些枝节问题可以是“毒驾”暂不入刑的理由。王其江委员说,“毒驾”尽早入刑对吸毒者是一个震慑。
强奸罪是否应同时适用于男和女?
草案一审稿中,扩大了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有人提出: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只限定为女性,这意味着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等情况都不构成犯罪。既然猥亵不分男女,强奸是否也可以不分男女?
讨论:事实上,男性成为“强奸”受害者的新闻报道时有发生,但法律上有空白。昨天的审议中,董中原委员提出,草案第13条已将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关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承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根据这一逻辑,比强制猥亵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行为也应当一并修改。
收买妇女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草案第15条将现行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二审时,有许多委员就提出应该删去“免于处罚”的规定。
讨论:范徐丽泰委员说,例如有的妇女被人收买之后结了婚,家庭很幸福,如果要将收买她的男人进行刑事处罚,不利于家庭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则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已非常轻了,所以不应该免刑,至少可以判处管制,在社区的矫正中进行教育。“不应该发出买卖人口可以免除处罚的讯息。”
另一变化
草案对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巨贪”将把牢底坐穿?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被判死缓的贪官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处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终身监禁是积极稳妥的选择
草案三审稿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如果草案表决通过,终身监禁将成为我国刑法中一种新的刑罚措施。多位专家认为,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阮齐林说:“未来我国长远的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增设终身监禁,将来可能对死刑立即执行起到替代作用。”
不过,一些专家、司法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也提出,对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或者规定实际执行上的终身监禁要慎重。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以释放或予以特赦,为这部分人保留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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