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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河南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20年9月1日起,对省内黄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介绍了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意义,并就有关规定内容作出说明。

王韶华指出,河南高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同意河南高院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河南高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告,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沟通。河南高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与省检察院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王韶华指出,实行集中管辖主要依托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对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省内黄河流域地域范围,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以河南高院印发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试行)》(豫高法〔2019〕233号)为基础进行确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王韶华强调,要坚持司法便民原则,省内黄河流域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均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诉讼材料,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尽可能采取网上送达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集中管辖法院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积极采取巡回审判、网络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落实司法公开规定,扩大审判效果。

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介绍了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等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部分案例介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买某强安排被告人尚某锋、贾某立、王某光、高某明在被告人杨某利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孟州市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某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某强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某利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贾某立、王某光、高某明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立、高某明、王某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锋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强、杨某利、贾某立、高某明、王某光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此,孟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某强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35000元至5000元;禁止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又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贯彻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关系,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和使命。本案系孟州市法院黄河流域(孟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起涉及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既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形成了震慑,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黄河流域长治久安构筑起坚强司法保护屏障的决心。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刘某民注册成立郑州新旺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黄河花园口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黄河滩区土地违法生产经营甲醇、二甲苯、敌敌畏等危险化学品,且未建立任何专门储存场所和保护、隔离设施,导致有毒有害液体通过渗漏、泄露进入地表,造成土壤污染,有机污染物通过挥发、扩散等形式从土壤中迁移或逸入空气、水体中,对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在刘某民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民未经许可违法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液体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刘某民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刘某民个人修复能力有限,被污染的土壤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为确保被污染土壤尽快得到修复,修复工作由政府主导来完成,刘某民承担相应的费用更为适宜。遂判决刘某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承担涉案鉴定费用25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刘某民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壤资源,一旦污染,难以逆转,修复难度大、费用高。对于严重污染土壤者,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让其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用来修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刘某民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民承担土壤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用并在媒体上发布污染警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还专门到位于黄河滩的污染地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该案的审判不仅依法惩治了污染者的污染环境行为,确保被污染的土壤得到及时修复,助力了坚决打赢净土保卫战,而且以案释法,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中来。(闫绘 王伟 赵乡曲)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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