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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睢阳区法院执结首例强制变卖股票案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7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强制变卖股票案件。在证券公司的协助下,该院成功将被执行人丁某所持有的股票强制卖出,变现执行款4万余元,并直接扣划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据了解,这是该院首例执行证券类资产的成功案例。

2017年2月28日,被告丁某向原告徐某借款4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9年2月28日偿还,到期不还按借款总额10%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9年5月5日判决被告丁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4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42400元的10%计算)。判决生效后,丁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由于丁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发出“限高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丁某名下无存款、房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丁某在某证券公司持有股票,遂依法将丁某所持的无限售流通股“ST国重装”29280股股票予以冻结。但由于该支股票已退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月初,丁某所持的代码为601399“ST国重装”股票重新上市。睢阳区法院第一时间向证券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协助下,成功将丁某名下股票强制卖出。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该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睢阳区法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股票强制变卖,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也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供稿:刘军)

[责任编辑:赵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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