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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罚金想减刑,睢阳法院说不能!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因犯罪被判处自由刑并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表现优良,但未积极缴纳罚金,对此类犯人能否减刑?近日,睢阳区法院给了明确答案:不能。商丘市睢阳区居民王某,2016年10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商丘市

因犯罪被判处自由刑并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表现优良,但未积极缴纳罚金,对此类犯人能否减刑?近日,睢阳区法院给了明确答案:不能。

商丘市睢阳区居民王某,2016年10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商丘市睢阳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2017年4月,判决生效后,被送往河南省某监狱服刑改造。

在服刑期间,王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某监狱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拟提请对其减刑,并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发出财产刑履行情况商请函。

该院接函后,对王某财产刑履行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并向监狱发函提出建议:“经查,王某被判刑后,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商请监狱对王某说服教育,使其限期足额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则不具备减刑条件,建议不予减刑。”

睢阳区法院执行局陆军法官表示,罪犯劳改表现要全面综合考察,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对于其他方面劳改表现尚可,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也不应减刑。(供稿:余萍)

[责任编辑:赵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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