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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院通报一批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来源:郑州晚报

当了股东系统却没自己名字,卡在手里钱没了,房子涨价了不想卖……昨日,郑州市中院通报了今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有关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情况,同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原标题:市中院通报一批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告诉你遇到产权纠纷咋处理

当了股东系统却没自己名字,卡在手里钱没了,房子涨价了不想卖……昨日,郑州市中院通报了今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有关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情况,同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据悉,郑州市两级法院从8月20日至11月20日集中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产权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产权保护的价值功能,审执结各类涉及产权保护案件4712件,结案率86.7%。

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形成合力

活动开展以来,郑州市中院制定了《郑州市中院产权行动保护计划》。

全市两级法院对尚未办结的所有涉及产权保护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按照行动计划划分的产权申诉、产权刑事保护、物权和债权保护等7个方面任务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组成民刑、民行综合合议庭,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对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强化审限监管,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产权保护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四个典型案例,告诉你遇到产权纠纷咋处理

案例一股东资格不能被“忽略”,法院力挺给说法

案情:原告胡某、王某亮、王某红原系郑州市水泵厂的职工。1997年7月14日,原告向郑州市水泵厂缴纳股金款6000元,1998年8月1日,郑州市某泵业有限公司给胡某、王某亮、王某红发放股权证各一份,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新的签字。1997年8月5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给原告发放过股东红利。另外,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显示被告股东共有48名,但没有显示胡某、王某亮、王某红名字。

荥阳市法院认为,被告系通过荥阳市经贸委员会批准以股权合作制形式由内部在职职工认购股份的方式改制而成立的,原告向其缴纳了股金款,被告亦向原告发放过股东红利,虽然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没有显示原告名字,但实质上不影响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依法确认胡某等三人是被告某泵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意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此案判决使三原告受损的股东权利得到了司法救济。

案例二卡在手里钱没了,银行担责给赔偿

案情:杨小广于2014年8月1日在某银行中牟县支行雁鸣湖乡营业所办理银行借记卡一张。2016年10月18日,杨小广连续收到5条手机短信,提示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在江西省上饶市ATM机上取款1.68万元及产生手续费94元。

杨小广认为银行对他被取走的存款应负有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1.68万元、手续费94元及利息损失。

中牟县法院认为,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因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某银行中牟县支行赔偿原告杨小广的相关损失。

意义:这个案例提醒银行作为存款机构,要完善技术措施,防止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网上交易一定要选择安全的网站,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如银行卡丢失、存在盗刷,一定要及时报案。

案例三房子涨价不想卖,违约要担责

案情:2016年9月2日,王某(买方)与贺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依约履行了支付佣金及保证金义务,后房价上涨。卖方在买方按约支付首付款前要求买方一次性付清房款未果后,单方中止合同,拒绝卖房。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房屋增值差价损失12.3万余元。

新郑市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王某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贺某应当将王某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退还王某,对王某要求贺某赔偿其房屋增值差价12.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意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在现下二手房价快速上涨的形势下,卖房者签订合同后恶意违约、擅自涨价现象多发,司法实践重在引导,依法惩戒违约行为,重建社会诚信。

案例四故意毁坏财物,依法惩戒

案情:今年6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至航空港实验区远航路时,与驾驶红色思域牌小型轿车的刘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驾驶其车辆多次撞击红色思域轿车尾部以及左侧驾驶门,致使该车严重受损。经鉴定,红色思域轿车被损坏部分价值为19245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初犯,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意义: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在行车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由于内心气愤,存在一定报复心理,冲动之下多次撞击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其本人也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入狱,得不偿失。(记者鲁燕线索提供马倩)

[责任编辑:魏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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