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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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 〔2024〕26号),从“旅游民宿的涵义、总体要求、空间规划支撑、用地指标保障、用地类型、用地办理程序”等六方面,提出20条精准有力措施,切实破解当前旅游民宿用地要素保障中存在的堵点与难点,提升旅游民宿用地服务水平,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1. 涵义及适用范围

旅游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营地等。

2. 总体要求

旅游民宿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使用按原地类管理用地。

3. 保障手段有哪些?

规模预留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以优先保障旅游民宿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及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等。

指标保障

(1)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可用于旅游民宿建设。

(2)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旅游民宿,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属于“平急两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基础计划指标。

4. 能用什么地?

优先使用闲置资源

鼓励通过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将旧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废弃工矿、老庭院、闲置宅基地、个人闲置房等,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扩建、新建旅游民宿。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开办旅游民宿,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依规利用文物建筑

文物建筑可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开办旅游民宿。

支持盘活空心村和老旧镇区建民宿集群

支持将具备条件的“空心村”或老旧镇区整体盘活、改造,用于发展旅游民宿集群;文物建筑可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开办旅游民宿。

支持利用“四荒地”发展旅游民宿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旅游民宿。

合法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存量建设用地

可适用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建民宿)。

可利用前提:符合有限人为活动要求的,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适当建设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且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

可利用要求: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建设旅游民宿。

5. 用地方式有哪些?

农户和返乡人员可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旅游民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

其他个人或组织等可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经营旅游民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用于经营旅游民宿。

6. 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怎么保障?

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依托本地资源建设的旅游配套设施用地,在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公益林、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和征收(收回)手续。

(1)经市县文化旅游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超出特定旅游季节后,要督促恢复原状)。

(2)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的旅游民宿和亭台楼阁(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栈道、骑行道、登山道、公共标识、导览标识等设施。

(3)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旅游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对属于满足游客休闲体验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等,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

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对依托资源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允许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只转用不征收。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符合有限人为活动要求的

可建设前提: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适当建设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

可建设活动: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建设标识标志牌、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观景台、景观雕塑(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服务性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相关的公共设施;

需办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7. 用地手续怎么办?

用地预审与选址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旅游民宿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旅游配套设施按单独选址申报的,应先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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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

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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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旅游民宿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纳入成片开发方案或“平急两用”项目的,可以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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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

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旅游民宿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应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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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

乡村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旅游民宿,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经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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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办情形:对整理、修缮原有建(构)筑物,用于旅游民宿项目的,在符合村庄规划关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不动产登记

对权属来源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旅游民宿,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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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能干什么

(1)禁止旅游民宿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严禁借以经营旅游民宿为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3)严禁以经营旅游民宿为名,利用农村宅基地变相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禁止销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旅游民宿。

(4)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5)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侵占江河滩地、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6)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7)严禁旅游民宿用地少批多占、应转未转。

(8)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建设旅游民宿。

来源: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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