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0 总第4期
5月15日,内地第一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在江苏宜兴开庭审理,一对双独夫妻车祸身亡,留下的冷冻胚胎成为了两方父母争夺的焦点。法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的保守判决,意味着4位失独老人都无法继承。9月17日,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冷冻胚胎能否继承已经是一个久远的命题。案件再次将冷冻胚胎管理这一牵涉法律与人情,伦理与禁忌的拷问重新抛回公众面前,这一次,我们恐怕无法选择逃避。[详细]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医院方面给予明确拒绝。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认为,从医学角度讲,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中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这或许也是法院驳回起诉的一个重要考量。
对此,原告律师郭伟表示,"代孕"对双方父母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他们只是想换家医院保存,以等待政策改变的那天。"
卫计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翟晓梅认为,特事特办虽然从情理上更容易理解,但会带来更多问题,比如代孕所涉及的医学伦理以及未来可能会开启胚胎买卖的口子。
根据《继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这4枚冷冻胚胎,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子女们遗留下的财产。那么这些胚胎的属性到底是什么?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力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
原告认为,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而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她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法院判决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主审法官陆亚琴称,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手术留下的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4位老人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美国曾有一对夫妻进行人工受精,受精胚胎植入子宫后未成活,离婚时两人争夺剩余的几枚胚胎。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有变成人类的可能性而暂时给予特殊的尊重。因此,夫妻拥有的对胚胎的权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财产权。
对于美国的判例,原告律师郭伟表示这是由于那对美国夫妻当时未签订剩余胚胎处理方式而引起的。在沈杰夫妇与鼓楼医院的协议中明确标注剩余胚胎的处理方式为丢弃。但由于沈杰夫妇没有使用胚胎生育,因此胚胎还处于未使用状态,并非剩余胚胎,因此不能丢弃,而应由家属继承。
胚胎的继承权之争,上升到了可能引发的代孕之忧,这宗备受关注的个案在结果上就不难预测了。
有媒体总结了此案的四大焦点议题:胚胎是人还是物?胚胎能否被继承?胚胎能否自行保管?是否会涉及代孕?但在我看来,前三项议题均非此案的关键所在。
而是否会涉及代孕,这是一个将来才会发生的、带来某种不确定性的问题。就此案来讲,当事父母不惜打官司来争夺胚胎,用意就是"保留香火",因此另寻代孕人"借腹生子"的可能性较大。宜兴法院也正是在这一预判的基础上,作出保守裁决的。
直到今天,代孕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和伦理挑战仍未有改变。普遍的质疑在于,这一生育科技的使用将涉及到另一个女人的子宫,以及另一个小孩的出生。如果代孕被合法化,将来母亲或将不再是一个完整的、有自我主体性的个人,而是被分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组织与细胞——如由基因状况优良的女人贡献她的基因,再通过人工受精让一个年轻健康的女人来怀孕和生产,最后找个好脾气的女人把他抚养长大。人类是否已经准备好这种流水线上的生育?又是否已经准备好接受若干个"母亲"?
无论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而立法的缺失,将导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显。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
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看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该规章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明显缺陷。
她建议,应当尽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有评论
@深圳婚姻律师杜芹:不被继承,那又该如何保护这个父母双亡的"胚胎"呢?问题的无解,正暴露出法律对此领域的缺失,以及法律与伦理无法避免的冲突。仅以关注,表达对这四位失独老人的同情。
@郑郑郑同学7:法院应该出具正式说明让医院保存好,如果胚胎没了啥办法都没了。
@向来缘浅奈何情深De别离:理解同情。但坚决反对胚胎继承、胚胎保存、胚胎代孕,特殊情况亦不能例外!
@刘春伟律师--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代孕是冷冻胚胎获得之后的目的,虽然代孕被法律禁止,但冷冻胚胎是被继承人留下的特殊之物,继承人有权予以监管。目的违法不能等于同权利属性。
@宦卿世界:受精胚胎应被确认为人,实际在国外,婴儿自受孕时起就有继承权。不得随意流产或强制流产。老人申请领认冷冻胚胎而非任意转让或继承,因为是直系血亲,所以老人应该申请领认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