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受托管理工程,却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主张工程款;面对微信聊天记录,又辩称关键内容是“妻子错发”。近日,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商丘中院法官通过核查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工程投资、施工管理、费用报销等证据,查明实际施工主体,还原了真实的合同关系,在驳回该公司起诉的同时,对虚假陈述的个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期间,某建设公司分别与某装饰公司、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及工程结算。此后,某装饰公司以其实际承接并组织施工为由,诉请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35万余元及利息。
某建设公司则称,工程实际由某工程公司投资、管理,沈某只是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仅为处理开票、补税等事宜。
同一工程涉及多份合同,谁才是实际施工人,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费用支出、付款及开票等证据,认定某装饰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并组织施工,认定其与某建设公司系案涉工程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判令某建设公司承担相应工程款支付义务。
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各方提交了多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组织质证,核验手机原始载体,并结合前后沟通内容审查工程履行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沈某多次向某工程公司负责人申请工程资金、汇报现场工作情况,接受其指挥和管理;同时,持续向某工程公司会计发送人工记工单、机械台班记录及费用明细,报备、报销施工开支。会计还曾向其发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其中,沈某所发“我也只是个拿工资的,但是是你的项目”等内容,进一步印证其受托管理工程的身份。对此,沈某辩称微信系“妻子错发”。
法院认为,这一解释与双方长期、连续的工作沟通内容不符,不予采信。
此外,沈某与某建设公司的聊天中,出现“开票是不是还要拟一个合同”等内容,与补签合同的过程相互印证,表明相关合同系为补税、完税而签订,并非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
法院综合认定,案涉工程由某工程公司投资,沈某受其委托负责现场人财物管理,其组织施工、办理结算等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实际履行的是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某工程公司才是实际施工人。
据此,商丘中院纠正了一审的相关认定。同时,针对沈某在本案中存在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惩戒。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能为获取有利裁判而隐瞒真实身份、歪曲合同关系。
日常沟通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经真实性核验,并结合完整语境及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企图以虚假陈述掩盖事实,不仅难以经受客观证据的检验,还可能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受到司法处罚。诚实守信、依法举证,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