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通〔2024)18号〕,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我市烟花爆竹仍为“禁售、禁放”期,全市范围内一律 “禁售、禁放”。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保障全市空气质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以上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大象新闻 记者 魏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