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热力提醒:这些行为可能被罚款+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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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热力提醒:这些行为可能被罚款+判刑!

供暖是用户抵御寒冷的重要保暖设施,每到供暖期,往往有个别用户打起用热“歪主意”,忽略了偷热窃热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本质。记者从郑州热力集团了解到,私开、私接窃热属于违规用热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盗窃罪。

一、具体哪些行为是窃热行为呢?

01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或未交纳全额热费,擅自开阀用热、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

02已办理停热手续,在停热期间私自用热;

03擅自改变热能用热性质;

04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系统内的热水、热能;

05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或者换热装置;

06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自吸泵、循环泵等强制循环设施。

二、违规用热的危害有哪些?

1.私自开通窃热

对热用户而言,每个小区、每栋建筑的供热量是严格根据建筑面积进行设计、核定、调节的,如小区内存在私自开通窃取热能的情况,将会影响整体的热力平衡,消耗额定流量及热量,供给正常热用户的热力会相对减少,或影响正常用户用热效果;损害企业利益来说,如果某建筑私自与供热二次管网进行对接,不仅对供热企业造成采暖费损失,同时还将造成供热管网安全隐患,轻者造成区域供热出现故障,重者造成人员伤亡。

2.私自放水

集中供热管道中的热水是在高温高压下全封闭循环系统中传导热能的介质,供热时为防止管道、阀门腐蚀锈化,保证供回水循环畅通,在水中加入有一定量的化学药剂,其水质不符合生活用水标准。使用暖气片中的热水会损害您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引起供热管道中严重缺水,使供热管网系统失水严重压力失衡,导致局部或全供热系统不能稳定供热,影响其他居民正常采暖。

3.私自加装热循环泵

整体管网在经过精细化的调整稳定后,各小区投诉现象均属个例,但仍有个别小区业主反映室外供暖管道进水热、回水凉、自家暖气片不热等现象,经过排查发现,存在个别用户私自加装管道循环泵的违规用热问题。虽然加装热循环泵可能是自己家温度有所提升,却造成了管网整体失衡,影响整个楼栋甚至整个小区,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用暖。

三、窃热行为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四、窃热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

3.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4.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盗窃罪量刑: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温馨提醒:窃热行为不可取,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不可因为贪图小便宜以身试法,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大象新闻•河南交通广播(记者 晨阳 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