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21年,民办高校的数量和在校生规模占据全国普通高校和在校生的1/4左右,民办高校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增加多样化教育选择以及促进教育体制创新等方面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改平带来了关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政金融政策创新的提案。
张改平指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决定了资本不可能依靠举办这类民办高等教育获利,然而这类高校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财政和金融等政策供给不足,存在财政政策配套不完善、金融市场融资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其办学投入状况不容乐观,易于陷入筹资困局。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经费基本来源于学生的学费,依然是“以学养学”的外延式规模扩张发展模式;二是缺乏相应财政金融配套政策支持。《民促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促法》实施条例第60条也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进行融资”。但由于受到“教学校舍等公益性教学设施不得抵押、非营利性学校作为保证担保主体不适格”等现有政策限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难以打破融资规模和资金使用受限、融资成本较高等困境。
另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非公办性质决定了其在政府补贴、土地划拨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仍有明显差距,难以获得获取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的常态化政府补贴,并且无法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取无偿的划拨土地。
针对这些问题,张改平建议给予民办非营利性高校结构化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屏蔽了资本的逐利性,与公办高校并无本质性的差别。”他建议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应松绑,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有与公办高校同样的法律地位与政策支持,合理降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减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将现缴纳税额全部或高比例转为教职工的社保福利经费,保证民办高校教师社保经费不低于当地公办高校平均水平,稳定师资队伍。与此同时,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模式,设立民办非营利性高校专项资金账户,提高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效率。
他还建议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合民办高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尝试以学费收入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资产证券化;鼓励金融机构与民办高校合作,定制高校私募债券,并适时扩大高校专项债适用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型非营利民办高校申报地方政府高校专项债;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多维度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民办高校金融产品组合。探索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地方商业银行优先支持地方民办高校的资金需求,同时借助于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民办高校部分固定资产的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教育、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可以引导当地国有担保增信机构为非营利民办高校融资提供担保,推行非营利民办高校中长期贷款利息补贴,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债务重组、置换等方式化解债务压力。
“建议政府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办学质量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与其办学质量、社会效益相匹配的政府补助。”张改平在提案里表示,在限定用途的前提下,加大对非营利高校土地划拨力度,将拟出租、转让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优先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其利用这些增量资源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亟须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