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然而,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没有像对待国有企业腐败一样,建立起预防与打击的“天罗地网”。
河南省政协委员刘晓良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民营企业主、股东反映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企业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侵吞企业资产、转移公司利润、侵犯商业秘密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高发,特别是有的企业面临管理层塌方式涉案、核心技术泄露或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内部腐败,已经成为困扰民营企业家、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民营企业内部大到董事、监事、高管,小到仓库保管员、采购员、财务人员,只要手中有权,只要权力涉及金钱财物,只要防控监督没有到位,一样会发生腐败行为。
“相较于国有企业,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存在立法薄弱滞后、追责力度不足、刑事量刑幅度公私失衡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等短板,导致民营企业对内部违法犯罪问题处理呈现发现难、立案难和处置难的‘三难’特征,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企业破产。”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期间,刘晓良指出。
对此,他建议:公安机关增大侦破力度,对民营企业内部违法犯罪的报案,要快侦快结,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对该立案不立案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有案不立,违背罪名法定原则的责任人,以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责任。
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廉洁制度和纪律约束力往往较差,不易预防、不易发现、不易惩处。刘晓良建议,民营企业内部也要推动自身的机制建设,加强企业的内控、审查、反腐建设力度,消除刑事风险发生的机会,要强化惩戒、追责的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并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