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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召开2019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1月18日上午,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开封市交警支队会议室召开。开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徐桢,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显林、邓宏伟,市区15个交巡大队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参加了本次发

1月18日上午,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开封市交警支队会议室召开。开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徐桢,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显林、邓宏伟,市区15个交巡大队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春运是一年中人员流动规模最大、公路客运流量最集中的时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易发高发期。春运期间道路客运压力明显增大,长途客车超员载客、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发生概率增加,交通安全风险加大。

近日,开封交警对2019年春运交通安全形势进行了研判,对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车辆、行为和路段做出了研判,并发出交通安全预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为全力保障春运期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市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春运期间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及时做好宣传提示,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净化道路通行秩序,提前启动《路面执法管控机制》。

在发布会现场,曝光酒驾典型案例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2起、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案例3起、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以及截止2019年1月17日当月全市因交通事故逃逸被终身禁驾的名单,进一步提醒驾驶员朋友和企业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交通违法曝光:

1、醉驾典型案例(3起)

(1)刘某醉驾案

2019年01月05日20时43分,刘某(男,驾驶证号:41022319******7018,准驾车型:C1,住址:河南省尉氏县洧川镇花桥刘村。)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吉DR0009的小型汽车。当车辆行驶至尉氏县洧川镇井赵村路段时,尉氏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行驶异常,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满嘴酒气、精神恍惚,遂依法按程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尉氏县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马某某醉驾案

2019年1月9日13时50分,马某某(男,身份证号:41022419******1018,准驾车型:C1,住址:河南省开封县仇楼镇韩一村四组。)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KF608的小型汽车。当车辆行驶至自由路内环路交叉口时,相国寺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行驶异常,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马某某满身酒气、精神恍惚,遂依法按程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294.8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35.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相国寺交管巡防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刘某某醉驾案

2019年1月13日21时,, 刘某某(男,驾驶证号:41022119******0239,准驾车型:C1,住址:河南省杞县城关镇袁庄人。)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B1H70的小型轿车由沿银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银河路与S213省道交叉口时,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行驶异常,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满嘴酒气、精神恍惚。遂依法按程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71.6 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209.02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杞县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典型交通事故案例(2起)

(1)韩某某醉驾肇事案

2019年1月1日20时,金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经指派前往辖区陈坟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韩趁义(男,身份证号:41021119******5012,无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单寨二街109号。)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SR806好轻型自卸货车沿陈坟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饮酒过量、意识模糊、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撞到前方树根后向后倒车,倒车时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按程序对韩某某进行了血醇检验,检验结果为393.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金耀交管巡防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定韩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该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2)郭某某醉驾肇事案

2019年1月2日晚,州桥交管巡防大队民警经指派前往辖区中山路与大纸坊街路口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郭某某(女,身份证号:41021119******3043,C1,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辛庄村四队。)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H6392的小型汽车,由于饮酒过量、意识模糊、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按程序对韩某某进行了血醇检验,检验结果为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郭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其对造成的事故则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州桥交管巡防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

(1)2018年08月14日07时42分,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沿日兰高速公路行车道由南向北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杜某某驾驶的同方向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仝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等9人不同程度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给此事故的产生起到了全部原因。郭某某作为郑州绿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从未对驾驶员赵某某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于2018年9月29日,郭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2018年1月6日15时01分,苏某某无证驾驶豫BKL928号半挂牵引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栗庄店村路段梁场村路口时,与卜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卜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卜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豫BKL928号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苏某某弃车逃逸。苏某某驾驶的豫BKL928号半挂牵引车系兰考县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安全员为肖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移送起诉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3)2018年3月15日8时30分,王某某驾驶豫NB640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VT1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葡萄架乡贺村路段时,该挂车因严重超载致左后侧轮胎脱落,将道路外路面站立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的豫NB6409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民权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安全员魏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移送起诉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4、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企业有:

(1)全市车辆未检验重点单位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九公司;

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

通许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开封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开封市龙源客货运中心;

开封三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兰考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六分公司。

(2)全市车辆违法未处理重点单位从高到低依次为:

通许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通许县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通许县中原运输有限公司;

杞县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通许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耀运输有限公司;;

杞县顺达汽车有限公司;

尉氏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通许县德邦运输有限公司;

开封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梁琦 姜宝成)

[责任编辑:赵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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