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伤害孩子的那些事都是咋判的

  导读:学生在教室不堪同学侮辱,跳楼寻短见致残;同学一起游泳,一学生溺亡后,其余7同学竟隐匿同学遇害信息;留守儿童被身边的“熟人”以收养的目的进行拐骗……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省高院5月30日向社会公布10个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例。

又是一年“六一”节,儿童如娇嫩的花朵,需要一个良性有序的成长环境。儿童保护也是源于人类自然情感的一种行为。

更新时间:2015-06-01 10:07

专题头条

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党某、石某等人均为洛阳某中学七年级五班同班同学。2013年6月27日中午,石某等3名学生共同对党某实施了侮辱、轻微暴力、辱骂等行为,导致党某从三楼的教室窗户跳下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等3人分别对党某承担5%、30%、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均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洛阳某中学承担20%的责任;党某自担5%的责任。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诉闫某等7人生命权纠纷案

  2013年8月9日中午,闫某与刘某之子共8人相约游泳,刘某之子不慎掉入深水区,闫某等人救助未果。当时,闫某等人带有手机,但害怕刘某让赔钱,又担心挨打,商量不报警并隐瞒事实。后来,刘某到闫某等人家中寻找其子,闫某等人都未告知实情。后其老师张某发现刘某之子尸体。法院认为,虽然闫某等人的行为不是造成刘某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有违“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的道德,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闫某等7人的监护人分别支付刘某1万元补偿金。

张某诉张甲、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10月13日下午,张某由母亲钟某带领,购票进入张甲经营的气垫床内玩耍。其间,一起玩耍的王某将张某砸伤。义马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气垫床的经营者,张甲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已经10岁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法院遂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损失5512.06元;张甲赔偿张某损失8677.06元。

张某、王某拐骗儿童案

  为收养孩子,王某、张某在2014年8月3日晚驾摩托车行至清丰县阳邵乡某村,将张某姐姐的外孙女范某(2002年8月出生)骗至南乐县张某家中藏匿,后又将范某转移到镇上旅社。同年8月7日,清丰县公安局将张某抓获,将范某解救。清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王某猥亵儿童案

  2014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见邻家7岁女童陈某在住宅楼道里独自玩耍,便将其带至家中,以擦汗为由,将手伸进陈某裤子里并摸其阴部。新乡市牧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王某诉樊某抚养费纠纷案

  王某系樊某的非婚生子,其母离家,下落不明。后樊某又与他人结婚生子。王某出生后不久即跟随其奶奶生活,到了适学年龄,因没户口不能入学,但樊某之妻拒绝将王某的户口入到其户口本上。无奈,王某的奶奶以王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樊某支付王某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15万元。樊某以其没有固定收入,其婚生子患有严重心脏病,医疗费用高且有外债为由,拒绝支付。法院一审判决樊某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500元。樊某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1年8月31日下午,年仅4岁的张某在李某开办的幼儿园内被车撞伤,在医院治疗84天,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张某24万余元。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后,幼儿园撤回上诉。

李某诉李甲等健康权纠纷案

  从2009年起,李某开始在李甲开办的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该培训中心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2010年7月14日,李某在舞蹈训练过程中摔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李甲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应自负30%的责任。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牛某等3人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2009年,李某与其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牛某等人归其妻抚养,李某从2012年到2025年每年付给3子女抚养费2.5万美元。因李某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牛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某称抚养费支付至3原告18周岁即可,超过18周岁后,不应再支付。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与其妻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支持提出缩短原约定支付期限的主张,遂判决李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倪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倪某的父母李某与高某于2002年5月31日调解离婚,约定倪某由双方轮流抚养。2004年4月6日,高某起诉要求确认倪某由其抚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倪某由高某抚养,高某同意李某不给付抚养费。后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支付抚养费。鹤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某给付倪某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424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倪某抚养费350元,至倪某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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