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商业养老金业务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可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试点区域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养老金业务为参与人建立锁定养老账户和持续养老账户双账户,简单来说锁定账户要到一定年龄后才能领取,持续账户则相对灵活,兼顾了长期投资和流动性的需求。
产品方面,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同时可提供包括收支测算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领取时,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年金化领取等多种安排。
与此同时,商业养老金业务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
商业养老金在多方面不同于个人养老金
不久前,个人养老金业务刚刚开启。下面来了解一下本次商业养老金试点与个人养老金有哪些区别。
首先,个人养老金是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
第二,个人养老金可享受税收优惠,而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则没有相关优惠。
第三,参与门槛不同。个人养老金要求参与人是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而参与商业养老金,只需要年满18周岁,并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第四,购买产品不同。个人养老金参与人可以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商业养老金客户可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附《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二)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三)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三、试点要求
(一)各公司应加强对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序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考核体系等。
(二)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确保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处理能力,能够高效、稳定地支持商业养老金业务账户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三)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和市场反映,加强业务监管,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24日
(来源:央视新闻、中国银保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