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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省法院为农民工讨薪3.21亿元 通报15起典型案例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1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年底做好涉农名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9年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情况,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6万件,为2.89万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21亿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11件,涉案人数129人。

1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年底做好涉农名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9年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情况,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6万件,为2.89万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21亿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11件,涉案人数129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相关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通报了15起讨薪维权典型案例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下发了关于年底集中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各级法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狠抓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工作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6万件,为2.89万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21亿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11件,涉案人数129人。

坚持多措并举,高效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畅通立案通道。设立专门立案窗口,及时审查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第一时间登记立案。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跨域立案,拓宽立案渠道,方便农民工当事人就近立案。

提高审判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严格依法适用,实现一审终审。

加大调解力度。全省法院始终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对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尽可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权益。

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欠薪刑事犯罪

对隐匿财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者,全省法院硬起手腕,果断动用刑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

全省法院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对躲避执行、有钱不还的赖账户,果断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广大执行干警积极利用一切可能的线索,寻找被执行人,查找涉案财产。

做好司法救助,助力农民工渡生活难关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因无法及时获取工资报酬导致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积极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及支付救助金等救助措施。

强化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全省法院加强与人社、公安、房管局等其他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涉农案件,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附:典型案例

高某等五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9月,高某等五名农民工在廉某承包的某工地务工。高某等人多次催要工资款,廉某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诿。在高某等人的强烈要求下,廉某于2019年9月份分别为高某等五人打下欠条,共计欠工资款17.9万元。在又经两个月催要无果的情况下, 2019年11月6日,高某等五人一纸诉状将廉某诉至法院。开封市祥符区陈留法庭收到高某等五人的诉讼材料之后,立即开启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对案件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同时陈留法庭承办法官先向搞某等人了解情况后,及时通知被告廉某单独到庭进行调解。法官向被告廉某仔细核对工资欠条的真伪后,向廉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30日发布的《拖欠农名工工资最高可获刑七年》的新闻,告知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又从诚信方面进一步进行劝导,告知其导致失信后有可能造成的局面。经过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被告廉某态度发生转变,同意尽快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经过多次调解,用20天调解成功。 

【裁判结果】

双方于2019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廉某于2020年1月20日(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之前付清拖欠五名原告的17.9万元工资款。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并为此专门成立以人社部、最高院、最高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旨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法官通过案件释法,及时向廉某等人做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知法、用法、守法。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天内化解本案矛盾,及时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益于建立人民群众对法庭的信任,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积极妥善处理该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群众诉累,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引导群众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造良好社会治理秩序添砖加瓦。

杨某甲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甲在赵某、杨某合伙经营的腰带厂工作。2018年1月4日,被告赵某给杨某甲开具工资核算单,载明工资为134,625.24元,预支39,000元及生活费4,628元,剩余90,957.24元。后赵某退伙,杨某乙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50,000元工资款未支付,杨某甲请求赵某、杨某乙共同偿还工资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某主张其不负责结算工资,不知道是否欠原告杨某甲工资款。但杨某甲提供有证人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录音资料显示被告杨某认可下欠原告工资款50,000元的事实。庭审中,赵某也承认该50000元工资款的事实并提供了其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核算单,可以认定下欠杨某甲50,000元工资款属实。诉讼过程中,杨某甲与杨某就部分款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甲就下余款项25,000元及利息不再向被告杨某主张。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杨某甲工资款25,000元及违约金。

【典型意义】

受经济形势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工人工资直接关系到工人及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对保护民生及构建诚信社会有重要意义。针对农民工起诉证据不足及诉讼能力弱的情况,通话录音是一种比较方便的取证方式,作为一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如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应该被采用。

李某某等人诉河南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五人系河南某制衣有限公司工人。2019年1月,该公司共欠李某某等五人工资8882元。李某某等五人多次催要,该公司拒不支付,后于2019年10月14日诉至法院。诉讼中查明,以河南某制衣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支付工资共有11起案件,共涉54名农民工,承办法官了解后,多次到被告公司与其沟通、协商,后该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54名农民工工资,并即时履行。

【裁判结果】

李某某等五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涉及人数较多,且临近年关,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民转刑案件。法院坚持“四快三优先”原则,对涉农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尤其是对关联案件,不能单打一审判,要集中审理,切实做到高效处理农民工案件。本案法官将涉及起诉被告的11起案件集中审理,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立案到农民工拿到工资平均仅用22天,最大程度减轻了农民工的讼累,依托涉农案件“绿色办案通道”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一起案件中化解多起矛盾纠纷。

杨某某等31人诉某机械设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某机械设备公司在新乡县某镇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生产设备,期间雇佣杨某某等31人为其提供劳务,工作结束后一直未支付工资。杨某某等31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新乡县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7万余元。新乡县法院收到该批系列案件起诉状后,马上纳入处理农民工案件的快速立案通道。两天内将案件移送至民事审判团队,指派专委负责督办,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将该批案件快速开庭,并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杨某某等31名工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乡县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该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通过调查了解,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也面临生存困境。在执行干警强大的执行攻势和努力调解下,该公司最终在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支付部分农民工劳务工资95297.25元,下欠工资也达成和解协议,在2020年初全部结清。

【裁判结果】

某机械设备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等人劳务费共计151816.5元。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贯彻“四快三优先”原则,依法采取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减轻农民工诉累,确保能及时获得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在了解到该公司工程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现场了解该公司的整体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措施,与公司经营者协商,要求其每月支付2万元报酬,陆续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这种执行思路既保护了工人的工资权利,也照顾了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案件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管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受理张某某等75名劳动者投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汽车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管人社监令字【2019】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又于2019年2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管城区人社局作出了管人社劳监理字【2019】第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张某某等7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589726元。在管城区人社局送达《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管人社监察催字【2019】第2001号)十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管城区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管人社劳监理字[2019]第2001号《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典型意义】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多方联动,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定效力,在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支付工资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大限度维护行政机关决定效力,提高保护农民工的执法力度。

张某某与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2018年2月28日到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018年7月1日,该公司口头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且拖欠张某某工资共计4600元。经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张某某工资4600元;2.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5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张某某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快速解决农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一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需要多渠道查人找物,加强沟通协调。在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倒闭后,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积极联系当地村委会,沟通协调,找到原法人代表,通过多方努力,高效快捷为农民工追回工资。

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在濮阳市工业园区棚户改造工程中,为张某某承包的幼儿园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劳务,2018年3月,张某某陆续为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出具劳务费用欠条。但经多次催要,张某某始终没有还款,后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诉至法院。华龙区法院了解到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由清晰、标的较小,但关系到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立刻开通涉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快速调解相关案件。经调解,双方就还款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某未能如约履行,19名农民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天及时予以立案,并当即启动集中查控机制,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线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25日张某某被拘传到法院执行局,迫于执行压力,张某某主动交代其承揽的某工地还有两万多元工程款未付,可以请求工地结算后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后在克服了施工工地不配合和张某某妻子的阻扰等执行困难后,最终共筹集5万元现金发放给农民工。

【执行结果】

16名农民工当场拿到劳务费,3名农民工与张某某达成还款计划,案件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关注涉民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面临网络查控查询不到财产线索的执行困境,执行法官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巧用、善用、充分强制措施,助力案件顺利执结,真正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

贾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工地的一部分外墙粉刷工程交由包工头曾某,曾某遂召集工人贾某、李某等十余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曾某给贾某、李某他们分别出具拖欠工资款欠条,合计金额共40万余元。此后,贾某等人持欠条多次向曾某及某房地产公司讨要均无果,贾某等十几名农民工在无奈之下分别起诉曾某及某房地产公司。2019年3月,魏都区法院对这十几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工资。但二被告仍未履行判决。2019年4月中旬,贾某等十余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查明该公司账户内并无存款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联系,开发商推脱公司没钱。面对开发商的推诿敷衍,执行法官与许昌市住建局沟通,后了解到,该公司向许昌市东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局与规划建设局进行沟通协调,当天,法院将“保证金”中的40多万元执行款冻结,次日,将这笔钱全部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执行结果】

拖欠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能够得到足额及时支付,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其中要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行完善工资保证金等多项制度,本起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与住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扣划“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法,让法律判决在第一时间为农民工兄弟兑现成真金白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郭某某等13人与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敬某某从安徽某工程公司处承包卢氏县某镇大桥修建工程,雇佣郭某某等13名农民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敬某某与该工程公司达成协议,终止合作。随后,该公司向敬某某支付了结算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但敬某某以对施工工程量有异议为由,拒绝认领该款项。郭某某等参与修建该工程的13名农民工在多次寻找敬某某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诉至卢氏县法院。卢氏县法院依法判决敬某某向13名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13.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敬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13名农民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卢氏县法院多次找寻被执行人敬某某,都无法联系到敬某某,也没有查找到财产线索。13名农民工也已经回到老家湖北襄阳,无法提供更多的执行线索。面对重重执行困难,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在安徽某工程公司处调查得知,该公司已将工程款提存在卢氏县公证处。但在同公证处商讨处置某工程公司提存的这笔工程款时,公证处认为敬某某未承认该工程款属于自己,公证处无权处置该款项。经过多方打听,执行法官终于联系到了敬某某,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将提存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然而敬某某推脱说工程款数额不对,不能认领该笔款项。在办案法官锲而不舍的坚持劝解之下,敬某某终于同意配合认领提存款为农民工发放工资。2019年1月,卢氏法院将提存在公证处的这笔款项扣划至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并将这笔款项送至湖北襄阳,分发给13名农民工。

【执行结果】

拖欠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卢氏法院始终把涉民生案件作为重中之中,本着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原则,解决跨省农民工讨薪问题,只要有利于农民工执行,法院锲而不舍追查工程款提存的事实真相,果断执行提存款,努力让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楚某某等20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汇国际商贸城室外项目配套工程,楚某某等20名工人为其提供劳务,工作是对路面进行施工。至2017年8月,共计下欠楚某某等20人工资281300元,经原告催要一直未付。之后,楚某某等多名工人向汝南县劳动监察大队申请维权,监察大队组织对20余名工人的工资进行结算,并列出清单,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字予以确认,但仍未归还,后楚某某等人诉至法院。汝南县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判决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楚某某等人工资款2813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2019年12月4日,楚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汝南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将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查封。随后承办法官立即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督促其履行义务。2019年12月18日,该公司主动履行。

【执行结果】

拖欠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在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后,又及时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并在15天内执行完毕。诉讼中,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躲避债务提出需经仲裁机构仲裁后法院才能受理等多项抗辩意见,以此拖延诉讼时间,审理中均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快”字当头,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许昌某鞋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份以来,由丁某某实际经营的许昌某鞋业公司拖欠公司员工武某某、袁某某、田某某等60人工资共计580516元。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而不支付。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0月13日,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丁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支付拖欠工人工资558275元。诉讼中,丁某某将剩余工人工资22241元全部兑现。

【裁判结果】

1.被告单位许昌某鞋业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单位许昌某鞋业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多达60人,数额较大,逃匿方式恶意拖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丁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恶意欠薪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我们一些企业雇佣了大批的农民工劳作,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劳动争议,按照民事诉讼解决即可,但殊不知企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数多,数额较大,逃匿恶意拖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用工单位和实际负责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犯罪,对负责人依法可判决有期徒刑,对用工单位也构成法人犯罪,判处罚金刑罚。该典型案例警示,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可大意,负责人和用工单位依法均可构成犯罪。

李某某与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河南某实业公司与河南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城建河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名下的白云山美食街、白云人家宾馆主楼等三个建设工程项目。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李某某与石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与河南某实业公司白云山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建该三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雇佣冯某某等52名农民工。2017年10月,工程结束后,河南某实业公司白云山项目部支付李某某、石某某工程款729.2737万元。李某某、石某某拖欠该52名农民工劳务费80.106万元。2018年1月,冯某某等52名民工向嵩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嵩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后,下达嵩人社监察令字[2018]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某、石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52名工人工资,李某某、石某某至今仍未支付。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李某某与石某某合伙承包劳务,工程结束后,发包人人将90%的承包款支付给李某某和石某,二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多达52人,80多万元,人数众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720万的工程结算款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二人并非不能支付,而因内部合伙纠纷等原因,逃匿恶意欠付,依法构成犯罪。二人合伙是内部纠纷,对外不能影响二人共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典型案例警示,合伙雇佣农民工的,合伙人首先要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否则,合伙人依法均构成犯罪。

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8月,段某在经营河南某家具销售公司期间,雇佣李某某、宋某某等20人提供劳务,为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经常扣押工人工资。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拖欠李某某等20人工资共计138218元,经息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段某归案后,主动支付该20名农民工工资。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段某雇用个人为其销售家具,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扣押工人工资方式进行管理,无故拖欠20人4个月工资达13万多元,涉及农民工众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经触犯刑律。段某归案后,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谅解,从轻判决缓刑。该典型案例警示,对待工人工资发放不敢任性,谁对农民工的养家糊口的血汗钱任性拖欠,谁就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归案后积极清偿,取得农民工谅解的,不可免罪,但可从轻。

施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时,拖欠14名工人工资82320元。施某某作为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劳动监察大队向其下发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后逃匿。庭审中,施某某辩称,所欠工资基本属实,但其将打桩、泥瓦零活及活动板房等劳务分包给施工队林某等人,未与该14名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不应直接发放工资。经查明,施工队和14名工人均是在完成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工程,该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支付工人工资,而施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刘某等工人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某等14名工人工资8232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施某某有能力支付刘某等工人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典型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部分建筑劳务公司以自己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建筑公司承接劳务,无论其采取什么方式实施管理,都是用工单位,应当把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做第一要务,无论用什么方式逃匿躲避都难逃犯罪刑罚。

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某49 000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宋某某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后宋某某被司法拘留。经查明,宋某某尾号1463的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累计入账9万余元,支出9万余元,宋某某于2019年2月份收入3 000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诉讼中,宋某某履行了判决义务。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案宋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且有执行能力置若罔闻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判决,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例警示,凡是执行农民工工资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必须积极主动履行,对有能力不履行,不申报财产,置若罔闻的,将接受刑罚。(闫绘 王伟)

[责任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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