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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台意见 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推进及时高效办理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具体部署,准确理解把握最高法院关于破产审判的指导性文件精神,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及时高效办理。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具体部署,准确理解把握最高法院关于破产审判的指导性文件精神,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及时高效办理。

《意见》明确了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监督指导管理人、债权申报审查、破产财产处置与分配、破产终结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使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工作规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就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审判力量、注重信息化应用、深化府院联动、强化跟踪督办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在案件受理方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畅通受理渠道,合理配置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以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为主,其他关系简单、审理难度较小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明确各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案件分布、审判力量等实际情况,探索由个别基层法院集中受理辖区内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

在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方面,要求各受案法院依法依规选任管理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国资部门意见建议,合理确定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加大对管理人的督促和支持保障力度,明确要求管理人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尽快完成接管工作。监督管理人正确履职,将清算组履职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对履职不力、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可以批评督促或依法予以更换;对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依据省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管理人升降级、淘汰增补的主要依据。

在债权申报审查方面,要求受案法院及时通知债权人,合理缩短债权申报期限,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额较小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甚至采用最短申报期限;破产企业长期歇业、无涉企业案件或涉及案件很少的,在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并承诺处理遗留问题后,可简化手续、缩短申报时间。要依法审查、确认、充分保护职工债权,防止弄虚作假,夸大职工数量、债权数额,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明确涉破产企业的行政罚款、税款的滞纳金、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滞纳金等,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统一由受案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处理。

在破产财产处置与分配方面,要求资产评估应限期进行,适合采用大数据平台公司进行快速询价评估的,可以指定拥有评估资质的大数据平台公司评估,但资产的评估应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不得高值低评或低值高评。分别就企业对外投资回收、划拨土地处置、瑕疵资产变现、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等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处理方式予以了明确。

在破产终结相关问题方面,对特殊情形下,如无产可破、因账册、合同、职工档案等资料灭失或严重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案件,衍生诉讼案件影响破产案件进程的情形,以及终结时限等,对终结破产程序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和规范。(王伟孔庆贺徐逢凤)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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