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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认真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 月6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认真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 月6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全文共25条,重点针对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法院、法官作出了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构建起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代理立案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借助信息化手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人身安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完善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规范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场所,依法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惩戒制度,完善律师职业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完善落实良性互动沟通协调机制等。

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为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要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向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公布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的程序性信息,以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名字和工作邮箱,保障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及时知悉案件进展和结果,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留痕的交流方式。《意见》要求,要尽快使用律师出庭自动避让系统,解决律师出庭时间冲突问题。《意见》明确,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律师书面同意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要建立电子阅卷平台,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申请、查阅案卷。《意见》要求,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复制的材料外,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内容。对已经归档尚未实现电子化的案卷,人民法院档案室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意见》明确,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有正当理由的,非本案代理律师、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案卷正卷的有关内容。

在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方面,《意见》规定,探索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意见》强调,律师应当按照调查令授予的权限内容和时效进行调查,对律师持调查令开展工作时遇到故意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法院报告情况,签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配合到位,对于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在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立案的权利方面,《意见》规定,对实习律师代为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但应核实实习律师的身份,查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载明实习律师姓名的律师所函。

在借助信息化手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意见》规定,全省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探索网上立案、缴费、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庭审排期自动避让等诉讼服务功能,为律师提供“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意见》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应设立办案专用电子邮箱或方便供律师提交诉讼材料的网络入口、方式,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律师告知,方便律师联系工作。

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方面,《意见》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对特殊情况确需对律师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事前提示,并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员同等对待。《意见》明确,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其代为领取特定案件文书的书面授权,凭有效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在完善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方面,《意见》规定,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畅通律师反映侵犯其诉讼权利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事件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并对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侵犯其诉讼权利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明确,全省法院监察部门和法官协会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向律师和当事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工作地址,并保持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场所。《意见》规定,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场所应当秉承服务意识,坚持自愿平等、无偿服务、便民惠民原则,把忠于宪法和法律、促进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作为价值追求,积极履行法律咨询、诉前化解、申诉代理、信访化解等职责,与人民法院一道维护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律师参与不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法律咨询、诉前化解、申诉代理、信访化解等工作的合理开支,为律师开展上述无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意见》规定,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报告、备案制度以及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遵守的具体规定及惩戒办法。《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意见》明确,律师明显滥用诉权、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并可视情况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惩戒。

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惩戒制度。《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意见》要求,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程序、措施,促进惩戒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意见》强调,探索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意见》明确,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信息行业通报、公开披露和查询制度,对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律向社会公开披露。

完善律师职业评价体系。《意见》规定,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坚持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内容、程序,及时公示考核结果。《意见》要求,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根据律师执业年限、执业能力、执业表现、诚信状况,评定律师专业技术水平等级,并与律师收费标准、分级出庭等衔接,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意见》规定,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和管理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律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辩护代理、核查、验证、法律鉴证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征求人民法院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落实人民法院根据律师在办案中的执业表现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的工作制度。

加强和规范对法官的监督管理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加强案例指导,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在完善落实良性互动沟通协调机制方面,《意见》规定,全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长效机制意见》,共同发现宣传人民法院依法尊重、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律师尊重法庭权威、遵守庭审纪律的典型,大力表彰先进,发挥正面引领作用。同时通报相关负面典型案例,教育引导法官和律师自觉树立正确观念,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环境,共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意见》的出台,是近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健全沟通联系长效机制,不断加大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力度,构建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又一重大举措。此举既促进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又保障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律师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有效,是新形势下深化河南省律师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必将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高效权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王伟 李会军)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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