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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两级法院“裁判文书出错14处”被质疑公正性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分期进行审理后,下达的两份裁判文书竟出现14处书写错误。其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出现9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出现5处,包括名字、数据、原告写成被告、张冠李戴等。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分期进行审理后,下达的两份裁判文书竟出现14处书写错误。其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出现9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出现5处,包括名字、数据、原告写成被告、张冠李戴等。

同时,该案当事人朱女士及其律师称,二审法院庭审案件时,不仅罔顾其新提交的证据和二审法院亲自调取的相关重要证据的事实,在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且未作任何解释。庭审后,又当众遭到分管案件的该院少审庭庭长明显带有偏见的“嘲讽训斥”,引发当事人及律师强烈不满。

两级法院的案件审判公正性和法官职业素养令人质疑。

案件回顾

据郑州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系原告朱女士及其女儿朱某某二人诉被告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据当事人朱女士介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编号分别为(2018)豫0103民初60号、(2018)豫01民终7462号,落款日期分别为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和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两份裁判文书竟出现14处错误。

朱女士说,其与被告郑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7年6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朱某某归朱女士抚养。2007年7月,其所在的大燕庄村按照政府规定开始拆迁,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户口在大燕庄村的村民每人均可分得一定面积的安置房产。

朱女士称,协议离婚后,她和女儿于2007年10月持相关手续办理了分户并领取了新户口本。然而,当其到村委会办理分户后涉及的拆迁安置等相关事项时,却被村干部告知,郑某某早前已用原户口本登记并上报了包含其母女二人的总人数。村委会称,分房时对应的户头,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办已予界定无法再分,让其与郑某某自己协商解决。朱女士后来还发现,至2009年初之间的拆迁过渡费也被郑某某据为己有。

据朱女士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13日,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庄、西杨、东杨社区村庄拆迁安置工作方案》(下称安置工作方案)的文件通知,其中的安置回迁办法一项显示,安置住房以户为单位,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对等安置。

记者看到,在2008年5月27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村庄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上也显示,本次拆迁时文件规定,管委会保证给予各拆迁单位拆迁安置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安置就业用地。经充分征求拆迁村民意见,梁湖社区决定人均30平方米的安置就业土地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发建设。管委会在规定拆迁范围内全部拆迁完毕的两年内无偿提供给安置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住房。超过两年而未能交房的,管委会负责以当时市场租赁价支付安置人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10元,直至支付到安置就业用房交付为止。

另据该市经开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7月3日印发的“关于全区村庄拆迁和安置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关于减扣过渡费问题显示,已部分安置的拆迁户,根据现得房面积,按照人均72平方米(多层按60平方米)基准安置标准,从得房次月起按比例减扣该户过渡费。关于安置房交房标准及费用补贴问题一项显示,安置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享受人均102平方米的基准安置人员,每平方米原则上补贴200元装饰装修费用。

在朱女士提供的单庄世和小区分房人员名单中,显示户主为被告郑某某,人口为3.67,家庭成员为原告朱氏母女二人及郑某生(0.33)、张某梅(0.34)。

在单庄社区世和小区120平米和60平方米选房序号及抽签定位登记表中,显示被告郑某某均为抽签人,12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抽签位置显示为4-1-101,6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抽签位置显示为4-1-2502.

另一份加盖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资料显示,户主姓名为被告郑某某,人口3.67,面积220.2平方米,楼号4-1-101面积为132.72平方米。楼号为4-1-2502,面积为69.21平方米,剩余面积显示为40.2平方米。

在一份郑州市房管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信息表中,买受人姓名显示为被告人郑某某,签订和备案时间均为2017年11月20日。房屋坐落显示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2号4号楼1单元1层101,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38.58平方米,三室二厅户型,套数为1套,总层数为28层。

另据朱女士提供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出租人姓名显示为被告郑某某,承租人赵某某,内容显示出租人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与经南五路世和小区4号楼1单元101号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止,租金为每月7000元。

朱女士称,该两套房产仅为第一期的拆迁安置房,自拆迁至2015年建成分房安置,耗时8年。目前,两套房产均在被告郑某某名下,并实际对外出租使用了三年,相关的过渡费、房屋出租费及其应得的房产,被告郑某某一直未能厘清兑现。因此一审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朱女士、朱某某母女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庄社区有效安置人口,依法享有住房安置的权利。

同时,因郑某某名下安置房尚未完全安置到位,该院又调取不到郑某某名下应分配的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加之已安置的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2号4号楼1单元1层101号房屋,未取得产权,目前不宜分割。待郑某某名下安置房及产权到位确定后,二原告可另行主张。故依据《安置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朱女士母女依法享有被告郑某某名下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房产,驳回了原告朱氏母女的其它诉讼请求。

朱女士称,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提交了郑某某在第一期拆迁安置中实际名下占有房屋套数和面积,及依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意见》,实际得房面积增加的相关证据等资料。

同时,朱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向记者表示,郑州市中级法院随后也调取到了同样相关的完整证据资料。

然而,朱女士称,案件经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判决书内容却同一审法院一致,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新提交的证据资料及该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资料,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朱女士称,二审由该院少审庭任姓法官开庭审理。

朱女士说,令其不解和气愤的是,庭审结束,她和周律师走出法庭时,该院少审庭庭长刘某琳竟当众对其和委托律师大声呵斥称,你都和郑某某离婚了,还要分什么房产,你这是骗取国家补偿,并斥责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姓律师,你这律师是怎么当的,别在这儿挑事,去好好给她普普法。

对刘庭长当时的说法,朱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也予以证实。

裁判文书14错

在朱女士出示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上,经朱女士指证并核对案卷资料,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书共有四页,加盖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骑缝专用章,共计出现9处错误。

图为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9处错误

第一页四处错误。分别为第五、第六段内容中,被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名字“擎”被写作“攀”,两次出现错误。第七段第四行内容中,房屋占用费960000元,正确应为96000元。第五行内容中(每月按400元计算),正确应为(每月按4000元计算)。

第二页两处错误。分别为第一段第五行内容中,“二原告”被写为“二被告”。第一段第十行内容中,“房产”被写为“房长”。

第三页三处错误。第四段第六行内容中,郑某生(0.34)、侯某妮(0.33),正确应为郑某生(0.33)、张某梅(0.34)。

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7462号民事判决书上,经朱女士指证并核对案卷资料,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书共有四页,未加盖该院骑缝专用章,共计出现5处错误。

图为二审判决书5处错误

5处错误集中在该判决书的第二页。在第三段第四行内容中,房屋占用费960000元,正确应为96000元。第五行内容中,(每月按400元计算),正确应为(每月按4000元计算)。

在第四段第六行内容中,郑某生(0.34)、侯某妮(0.33),正确应为郑某生(0.33)、张某梅(0.34)。

有法学专家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结果的最终呈现,是全部司法过程的记录,是一个案件最重要、最严肃的法律材料。生效的裁判文书会给当事人权利带来直接影响,因为其背后是国家在“背书”。应该说,写好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天职,是向社会供给优质司法产品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一直很重视,若裁判文书漏洞迭出,即便裁判的实际内容是公正的,也很难让当事人相信自己的权利被严肃对待,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打了折扣,这一次是书写差错,下一次就可能就是裁判的实体不公。

9月13日下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民四庭庭长张某鹏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判决书由其最终审核,出现的名字、数据、原告写为被告等错误是笔误造成,案件所涉及的人员姓名及数据出错,系按分房人员名单打字时,看错字行所致。确实存在工作不细,审查不严,不该出现此类情况。

9月10日下午,记者就相关问题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负责人说明情况,希冀联系采访该院少审庭刘某琳庭长,该负责人称,联系到刘庭长后即回复记者,但至截稿,记者未接到该院任何复讯。

朱女士称,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如出一辙的错误共有14处之多,二审法院不知何故,对新的重要证据事实漠然不顾,只字不提,加之刘某琳审判长偏袒性的“嘲讽训斥”,令其对两级法院审判该案工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日前,朱女士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获受理立案审查。(凤凰网河南综合中国商报-中国商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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