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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新规 药师将审核医生处方!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下称《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均应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下称《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均应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以往诊治中,患者处方完全由医生说了算,医疗中出现的“大处方”、“大检查”等饱受患者诟病。少数医生为了一己私利,多开药、开贵药的行为,更是加剧了患者对医药方的不信任。新规出台后,处方有个“审核人”,临床用药将会更加规范,安全也得到保障。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规范提出处方审核流程:

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规范要求,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规范还要求,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处方的审核,都审核哪些内容?

《规范》指出,药师审核的内容有:

一是合法性审核,处方开具人是否具有处方权,对管控类药品是否具有处方权;

二是规范性审核,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是否完整、清晰、条目规范;

三是适宜性审核,处方药品剂型、用法用量、药物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

《规范》要求,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若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医生开处方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凤凰网河南综合健康界、39健康网整理)

[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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