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 永安财险收监管函


来源:中国网

今日,保监会再发一则监管函。经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

原标题:永安财险收监管函: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

今日,保监会再发一则监管函。经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

以下为监管函:

监管函〔2017〕52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对你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月28日至3月10日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不完善。一是章程中未明确规定监事任免程序。二是章程中未明确规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记载不完整、不规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个别董事未认真履职,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二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运作不规范,2016年均未召开现场会议、未召开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自2016年10月后仅有1名委员,成员人数不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部分监事任职资格未经保监会核准。二是2016年监事会档案资料未装订成册,部分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内部审计不规范。一是现有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二是未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所有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追责。三是近三年未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任中审计。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二)风控合规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未及时修订。二是未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环节的信息系统,未针对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战略风险等风险类型制定应急制度。三是未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七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三)发展规划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发展规划的年度任务分解未报董事会和经理层通过。二是2016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全面评估报告未报董事会审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四)激励与考核相关内容不合规。一是未形成明确的薪酬管理制度。二是存在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的情况。三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绩效薪酬未实行延期支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五)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的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保监会。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马敏]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今日看点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