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润新材收到河南证监局问询函并进行回复
2017年11月15日 14:45
来源:凤凰网河南综合
11月13日,国润新材(83343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问询函及其回复的公告。
投融讯 11月13日,国润新材(83343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问询函及其回复的公告。
公告显示,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监管局关注到国润新材存在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无实际业务的大额资金拆出及拆入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公司存在大额个人应收款等事项。
2016年度及2017年1-8月,该公司与洛阳汉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鑫亮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赫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润皇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存在无实际业务的大额资金拆出及拆入往来。
监管局要求国润新材说明与上述单位及个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对此,公司核查了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合同、与公司有大额资金往来的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等)。
经核查,按照上述关联方判断标准,公司与洛阳汉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鑫亮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赫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润皇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德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上述单位发生的无实际业务的大额资金拆出及拆入往来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此外,证监局要求国润新材逐笔说明公司与有关单位及个人无实际业务的大额资金拆出及拆入的金额、原因,以及未及时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以上几家公司及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公司章程》中并未对大额资金往来做出禁止性说明,因此公司按一般的业务事项进行决策和核算管理,未进行相应的公告披露。
除王伟、张凤银外,以上单位及个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资金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资金占用。以上单位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签订的相关合同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河南中赫商贸有限公司的往来业务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部分合同终止后基于简化核算并保持往来清晰的原因,未进行核算科目的调整,从而形成了账面上的大额无实际业务的资金往来。
值得一提的是,质押公司股份、大额个人应收款未回收的事项等也被要求说明,公司对此一一回复。
国润新材于2015年9月1日挂牌新三板,主营聚乙烯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道研发、生产、销售。(史海宁供稿)
[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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