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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分红配股涉内幕交易 被河南证监局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河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分红配股方案涉及内幕交易,责任人田某被罚4万5千元。

原标题:焦作万方分红配股涉内幕交易 被河南证监局处罚

近日,河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分红配股方案涉及内幕交易,责任人田某被罚4万5千元。

处罚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对田志愿内幕交易焦作万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焦作万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1日,焦作万方总经理周某良要求公司董秘贾某焰和财务总监杨某平研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要有现金分红,并且至少要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最低现金分红要求;在送股方面,三人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2013年9月底,杨某平和贾某焰再次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双方同意每10股派现金2.5元,但是对转股和送股数量没有达成一致,周某良表示要再研究一下。

2013年10月20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三人就利润分配方案再次商议,并最终形成了每10股派现2.5元、送红股4股、转增4股的预案。

2013年10月21日,周某良、贾某焰、杨某平向董事长蒋某刚汇报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蒋某刚表示原则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要求召开董事会进行表决。

2013年10月28日,焦作万方以通信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十二次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焦作万方公告披露了“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焦作万方于2013年10月29日披露的“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9月1日至10月29日。杨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田志愿为杨某平岳母,1950年11月出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田志愿承认其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2013年10月22日,田志愿通过其控制的徐某香证券账户买入“焦作万方”股票103,300股,成交金额为1,026,802元。2013年10月24日,田志愿证券账户买入“焦作万方”5,600股,成交金额为55,16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田志愿通过徐某香账户和其本人账户共买入“焦作万方”股票108,900股,成交金额为1,081,96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田志愿卖出上述股票,共获利45,351.6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焦作万方相关说明、公告,田志愿关于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田志愿积极配合调查。

我局认为,田志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田志愿违法所得45,351.64元,并处罚款45,351.6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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